"急" 偷窃罪量刑标准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5/14 18:12:17
本人的表姐的丈夫,在外开一间发廊店,后因生意太好,被人陷害.
主要原因是:一天来了一个客人,说是理发,后说身上放了2万快不舒服,把钱给我表姐夫,说是帮他拿一下,他出去买个东西.一出门,就没回来了.后来马上就来了警察,说是我表姐夫偷窃.把我表姐夫带走了.
后面的事我就不清楚了.只知道后来被判了8年.
想问一下,是否量刑太重,
还有就是当时因为没第三人在现场,所以无法把事情将清楚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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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表姐夫是广东江门市的,那边也不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.
那个给钱给我表姐夫的人,他自己也不认识.所以现在是根本讲不清楚了.
判决已经生效2年了.
我是最近才知道的,因为这种事,根本就没和我讲过.
还有要是请律师,象这种案件费用会是多少?

《刑法》规定了比较原则的盗窃罪的量刑,各省高级法院规定了具体的标准。

1、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【盗窃罪】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2、参考依据: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》实施细则
三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
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,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,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。对严重暴力犯罪、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,在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时,应当从严掌握;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,应当充分体现从宽。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,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,确保罪责刑相适应。对本意见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,要参照类似量刑情节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。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的,一般不得重复评价。
四、十五种常见犯罪的量刑
(六)盗窃罪
1.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、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
盗窃公私财物,犯罪数额达到“数额较大”起点,或者二年内三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盗窃公私财物,具有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中所列情形之一且数额达到较大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的,可以以盗窃罪定罪,并在三个月拘役到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,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,可以根据盗窃数额、次数、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,确定基准刑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增加相应的刑罚量:
(1)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,增加一个月刑期;
(2)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、二年内盗窃三次的,在此基础上,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,分别增加二至三个月刑期;
(3)盗窃国有馆藏一般